学习二十大
13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的演进规律
发布时间:2024-04-24文章来源:

王岩(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该文章发表于《人民法治》杂志2024年总第17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参考文献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党的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先后历经五次修订。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最新修订《条例》,在内容上新增16条、修改76条,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仔细梳理《条例》修订的内在逻辑和演进规律,精准把握党的纪律处分制度的“变”与“不变”,对理解贯彻新修订《条例》的精神实质及核心要义,在新征程上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严的基调,推动党的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标志。马克思特别强调纪律严明对无产阶级政党的极端重要性,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天然地具有纪律严明的理论基因。毛泽东把纪律严明作为革命胜利的根本保证,号召全党全军“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认为,“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将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组织起来、实现团结奋斗。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条例》在历次修订中持续营造“越来越严”的氛围,不断加大违纪行为查处力度,有力推动了党的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试行)》)整合零散的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系统规范了党纪处分的原则和量纪标准。2003年《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规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籍,均比前版规定更加严格。2015年《条例》将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由一年改为一年半,把“纪律集中整饬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进一步提升了党纪处分的严厉程度。2018年《条例》增写“四种形态”条款,新增拒不上交或退赔违纪所得、有组织的或用公款拉票贿选、强迫下级在上级检查视察中说假话等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言行划定更严红线,有效避免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现象。

2023新修订《条例》将“严”的要求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在党纪处分的原则、对象、内容等维度持续保持严抓严管的高压态势。一是在原则上突出“严”的要求。新修订《条例》第4条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列入党纪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使“严”的要求能够贯彻到底。二是在对象上强化全覆盖。新修订《条例》在第105条、第141条、第142条删除旧规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表述,把离退休党员违规接受聘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的违纪主体扩展到普通党员,充分体现惩治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三是在内容上织密权力运行“监督网”。新修订《条例》继续扩充违反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对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等作出规定,严格落实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四是在管理上贯穿全周期。新修订《条例》在第106条新增“离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情形,进一步加强了对全体党员从在职到离退休的全周期管理。五是在责任上抓紧全链条。新修订《条例》把“新官不理旧账”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在第61条、第85条等数个条款中明确对“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责,从时间和主体两个维度有效弥补了党纪责任追究的制度缺漏。

二、突出政治引领,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这既是党的文件首次使用“政治纪律”概念,也从一开始就表明政治纪律具有区别于其他纪律的重要地位,开启了我们党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历史进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确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条例》在历次修订中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不断丰富政治纪律内涵、扩充政治纪律条款,在不同时期均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根本保证。1997年《条例(试行)》在第六章“政治类错误”中规定12条违纪情形,涉及反对党的领导、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损害党中央权威等,明确了违反政治纪律的基本内涵。2003年《条例》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增加至15条,将“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等入境”“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增设为反对党的领导和损害党中央权威的具体情形。2015年《条例》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扩充至18条,增写“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实质上强调了党员的“对党忠诚老实”和“政治信仰坚定”义务,明确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扩展了政治纪律的内涵。2018年《条例》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增加至26条,新设“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制造、散播政治谣言”等违纪情形,把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扩展了违背对党忠诚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突出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的本质属性。

2023新修订《条例》总结归纳党的十九大以来的管党治党经验和违纪典型案例,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条款增至28条,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在提高全体党员政治意识上久久为功。新修订《条例》明令禁止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搞政治攀附及结交、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加强了对党员私生活的监督,是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二是在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上持续发力。新修订《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分别从工作纪律、群众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有助于更有力推动全党行动一致、团结一心。三是在坚定全体党员政治信仰上不留死角。新修订《条例》增写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和个人搞迷信活动情形,对信仰宗教的党员要求其限期改正,极大提高了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三、聚焦“国之大者”,与时俱进服务党的中心任务

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善于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国内外发展形势,提出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中心任务,并将其贯穿党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的重要经验。离开党的中心任务来谈党的建设,党建工作就会失去前进方向、阶段目标和重点内容,变成一盘散沙。因此,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加强和改进党的纪律建设,确保党的纪律建设始终聚焦事关全局、事关根本、事关长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条例》在历次修订中紧盯该时期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不断完善条例指导思想,更新有关“中心大局”的典型违纪情形,对推进不同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均起到了重要作用。1997年《条例(试行)》为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在第35条明确“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应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在“经济类错误”一章规定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买卖股票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违纪情形。2003年《条例》在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针对小康社会建设中的典型问题,设立农村和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救灾、扶贫、土地征用补偿费等管理中侵占、收受公私财物的处分条款。2015年《条例》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纳入指导思想,规定在政策扶持中优亲厚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等违纪情形,推动全体党员忠诚履职尽责。2018年《条例》在指导思想中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两个维护”,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以及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力保障了新发展理念和全面脱贫攻坚等重大决策的推进落实。

2023年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就党纪处分工作更好服从服务于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作出了更多部署和安排。一是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运用。新修订《条例》第2条和第3条强调“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要求,明确指出纪律建设要“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是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新修订《条例》增设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正确履行信访职责,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对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切实保障了党中央部署落地见效。三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新修订《条例》既明确对慢作为、假作为,工作中不愿斗争、不敢斗争,滥用问责行为的处分,又在第19条规定轻微违纪不予党纪处分和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对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发全体党员干事创业热情和责任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四、回归党纪本质,不断深化对纪法关系规律的认识

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一重要论述揭示了党纪国法的外在区别和联系,强调党纪国法并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以及对党纪国法关系的科学认识,指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执纪执法体系。

《条例》在历次修订中紧扣党纪的内在本质,从一开始的“纪法混同”到“纪法分开”再到强调“纪法衔接”,对于纪法关系规律的认识日益深化、更加科学。1997年《条例(试行)》尚存在许多条文混同于国家法律法规,比如第152条规定,应对抢夺、盗窃、窝藏、倒卖枪支、弹药等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显然与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重复,未能体现党纪对于党员的先进性要求。与之类似,2003年《条例》尽管增加了许多细化规定,但纪法界限不分明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针对前述问题,2015年《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创新理念,删减70余条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内容重复的条款,删除“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关于适用主体的不恰当表述,在第四章设定专门条款对纪法衔接的实体问题进行规定,从制度层面明晰了纪法之间的模糊界限,实质上提高了对党组织、全体党员行为的标准及底线要求,突出了党纪特色。2018年《条例》充分考虑“纪”“法”二者的内在贯通性,在第29条规定“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实现了纪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2023新修订《条例》持续深化“纪法衔接”理念,将纪法衔接的范围从个别条款、程序相互衔接拓展到纪法体系层面的衔接。一是大力加强执纪执法双向贯通。新修订《条例》不仅在第4条将“执纪执法贯通”纳入工作原则,还在第30条规定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党员嫖娼吸毒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坚决防止“以法代纪”,进一步明确了纪法协同适用的具体情形,增进了党纪处分与司法处理的有效衔接。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新修订《条例》在第28条明确要“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通过第35条和第46条分别规定政务重处分必须匹配党纪重处分、党纪处分影响期满后自动解除,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升了党纪政务处分适用的协调性,有助于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

五、强调科学立规,反复推敲法规体例结构及细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我们党历来重视运用制度管党治党、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创造性提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大命题,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要求把制度建设贯穿新时代党的建设各方面,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遵循。只有“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确保每项党内法规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做到“文字的精炼、准确,于法周延、于规周详”,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作用,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各项工作提供更加长久的保障。

《条例》在历次修订中始终秉持科学严谨的态度,从章节结构到文字表述再到立法技术,无一不历经慎重思考与反复打磨,使得该条例的体例结构及细节愈发周密、详实。观其发展脉络,《条例》体例结构变迁可大致划分为初创期、重构期和优化期三个阶段。在初创阶段,1997年《条例(试行)》设“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在分则规定“政治,组织、人事,经济,失职,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七类错误,初步奠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制度的总体框架。2003年《条例》将总则中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的相关规定合并成一章,删去旧规定中附则的章名,并把附则对条文涉及的概念、程序等作解释的条款列为总则第五章,将分则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十类行为,提升了总则、附则精炼程度,却也因分类时未区分行为表现和行为性质,一定程度上导致分则章节间产生界限模糊、重复规定等问题。例如,同样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按照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会被分别认定为贪污贿赂行为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在重构阶段,2015年《条例》遵照一般立法原理,将立法目的由第2条调整为第1条,对分则结构进行体系性调整,规定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行为,精简文字表述,呼应党章对于纪律的有关规定,实质上确立了以行为性质为主的分类标准,实现了框架结构的整合和完善。在优化阶段,2018年《条例》延续已有结构,在总则和分则均新增一些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法规条款的科学性。

2023年新修订《条例》遵循科学立规的一贯做法,对文字表述和立法技术进行适当调整,增强了法规的整体协调性和周延性。一是修改第一章章名。新修订《条例》将第一章章名由“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修改为“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拓展了章名内涵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了其对本章具体条款的包容度。二是提高文字表述规范性。新修订《条例》对以“的”字作为列举情形结尾的数十余处表述予以删除,比如将“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改为“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极大提高了条款表述的书面化、规范化程度。三是新设统一规范数量、幅度的技术性条款。新修订《条例》在第47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精简了旧条款中大量的“含二人”“含两种”“含三年”“含留党察看”等解释性文字,使条款更加简洁美观、逻辑严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深刻提炼总结党的纪律建设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的实践成果,在历次修订中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严明政治纪律,服从服务“国之大者”,推进纪法贯通衔接,完善制度体例规范,充分体现了党的创新精神和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我们必须在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制度创新的同时,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严格落实执纪执法各项规定,切实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变,从而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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